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同意劳动能力鉴别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实行的。
本条是关于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规定。
工伤职工(或享受抚恤的遗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肯定的条件和义务相对应。当丧失了享受的条件或不履行义务时,就失去了相应的权利。
依据本条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工伤保险规范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料之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假如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状况发生变化,不再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不需要工伤保险规范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肯定的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2.拒不同意劳动能力鉴别。,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可以从事原本合适的正常职业,甚至导致不可以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大概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合适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所有都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别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别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职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假如工伤职工没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劳动能力鉴别,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没办法确定,其次也表明这类工伤职工并不想同意工伤保险规范提供的帮忙,鉴于此,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规范的要紧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假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条例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能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进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量地恢复劳动能力,提升我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赖社会救助。
4.被判刑正在收监实行。
被判刑收监实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依据《监狱法》的规定收监实行刑罚进行改造。假如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实行,就丧失了人身自由,与外面的接触存在很多限制,更要紧的是,依据《监狱法》等国家规定,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打造罪犯生活、卫生规范,罪犯的医疗保健列人监狱所在区域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职员在其改造期间,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教养或监外实行的,是未被收监,可继续享受原待遇。